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行为的若干规定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招生工作中的行为,切实维护考试招生秩序,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资格
第一条 实施高校招生资格准入制度。经批准具有举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方可开展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严禁个人、其他各类机构或高校内设二级学院借高校之名从事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严禁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开展高层次学历教育招生,严禁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未经批准,高校不得擅自开展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不得擅自扩大规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项目范围。严禁不具有中外合作办学资格的高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严禁不经批准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
第二条 完善高校招生资格公告制度。加大高校招生资格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全省高校招生资格年度公告制度。省教育厅每年适时公布我省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高校名单以及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分类考试招生高校名单。省招办于每年统一高考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在豫招生高校名单,严禁未经公布名单的高校在豫开展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
二、招生专业
第三条 严格规范招生专业管理。高校当年公布招生的专业,必须是已批准或备案的专业。设置专业方向必须符合教育部的规定和要求,严禁将专业方向设置为教育部颁布的现行专业目录中的另一专业名称,严禁将非艺术类、非体育类专业或非艺术类、非体育类专业设置方向后作为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类型专业进行招生。支持高校按照专业类别开展招生,其专业类别的名称以及招生专业的类属须符合教育部颁布的现行专业目录规范。
三、招生计划
第四条 科学编制招生计划。高校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根据招生计划管理办法,认真编制招生计划。要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办学定位、办学条件以及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科学安排招生来源计划,不得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计划和跨省招生高校的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比例要求。
第五条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高校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严格执行分省分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必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严禁高校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招生,严禁擅自扩大自主招生和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计划。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调整程序,严禁违反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擅自调整计划。
四、招生章程
第六条 规范招生章程内容。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规定制订本校的年度招生章程。招生章程内容必须合法合规、真实准确、表述清晰。内容应主要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普通、成人、公办或民办、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按规定预留计划数和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分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和网址,以及涉及考生切身利益的其他须知事项等。高校法定代表人对招生章程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内容违法违规、虚假夸大,不得出现模糊表述文字。
第七条 规范招生章程发布。高校的招生章程须经省教育厅核定后方可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高校不得发布未经核定的招生章程,不得发布与核定章程内容不相符的招生章程、招生简章。省招办要向社会公布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五、招生宣传
第八条 严格落实招生宣传责任主体。高校是开展本校招生宣传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高校可以依据招生章程,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本校网站或其他主流媒体对自身的发展历史、办学优势、办学特色、办学业绩等情况客观真实的进行宣传。不得委托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代理宣传或变相代理宣传。
第九条 确保宣传材料内容真实。高校可以按照核定的招生章程制作招生简章、彩页、视频等宣传材料。宣传材料的内容必须经高校法人代表审定,必须保证材料内容真实、准确。严禁宣传材料内容虚假、夸大,误导考生和社会。
第十条 规范高校招生宣传行为。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考试招生政策要求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严禁使用金钱、物品等有偿方式向普通高中等生源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进行招揽生源的宣传,严禁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通过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助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以创新培养模式等名义进行违规招生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诋毁其他学校的宣传,不得允许合作办学方利用高校的办学条件和声誉开展招生宣传。严禁生源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以推荐考生等其他名义向高校索取金钱、物品。高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社会培训机构实施的专升本考试、对口升学考试等考前辅导、应试培训和宣传活动,从中牟取私利。
第十一条 加强招生宣传组织。全省性高招咨询会由省招办组织实施。有条件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要创新招生服务方式,通过举办咨询会等形式,为统一高考和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宣传、考生了解招生政策和报考信息提供服务。普通高中、中职学校要采取学校开放日等形式,为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考试招生宣传、考生了解报考信息提供服务。高等职业院校的分类考试招生宣传统一安排在每学年的下学期开学后进行,严禁在学年的上学期开展任何形式的招生活动。未经生源学校许可,高校招生人员不得擅自到生源学校进行招生宣传,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考试报名资格
第十二条 强化考生报名资格审核责任。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所在学校是认定考生报名资格的责任主体,县(市、区)招生办是认定社会考生报名资格和报名点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责任主体,省辖市招生办负有对考生报名资格的复核责任,省招办负有对下级招生办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的监管责任。学籍管理部门须及时向同级招生办提供本辖区内考生学籍信息,并对学籍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考生所在学校、各级招生办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责,切实做好考生报名资格的认定、审核、复核和监管工作,强化人员岗位责任,严把考生报名资格关。县(市、区)招生办要加强对报名点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监管。
第十三条 严格统一高考考生资格审核。县(市、区)招生办要按照统一高考报名条件,认真审核考生的身份证、户籍和学籍等信息,严禁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参加我省统一高考报名资格。制定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办法,建立并逐步完善同等学力认定制度,加强对社会考生同等学力资格的认定和审核。
第十四条 严格特殊类型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县(市、区)招生办和有关高校要按照教育部规定的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和保送生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的项目范围、招生比例、考生报名条件等要求,认真审查考生报名材料,严防不具备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通过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严格部分分类考试招生报名条件和资格审核。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机构的通知》(教办﹝2007﹞6号)规定,自2017年秋季入学的中职新生起,跨省招生以及东西部地区合作办学联合招生的中职生(不包括随迁子女)毕业当年不得参加我省高校对口招生考试报名。自2018年起,高中起点的一年制中职生原则上不得参加我省高职单独考试招生报名。县(市、区)招生办要对中职考生的身份证、学籍信息、中职生录取审批表等材料认真审核,严防不符合条件的中职考生通过我省对口招生和高职单独考试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六条 严格农村和贫困地区招生专项计划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要按照国家贫困地区招生专项计划、我省地方农村招生专项计划和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划定的不同招生区域、报名条件和考生的户籍、学籍、连续在读情况、父母或监护人的户籍等情况,由考生所在学校逐一审查考生的报名条件、材料,确认考生参加相应招生专项的报名资格,并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和认定的考生资格负责。县(市、区)招生办要在当地招委会的领导下,会同当地公安等部门,负责对考生报名条件逐人进行审查,严防不符合条件的考生通过资格审核。
七、特殊类型招生考试
第十七条 严格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的管理。省招办进一步加强对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省统考的组织管理,做到统一制订规则、统一选聘命题专家、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及录取结果。要针对各类专业考试招生的不同特点,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细化实施方案,防范薄弱环节风险,建立专业考试招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对争议问题的仲裁机制,确保专业考试招生公平公正和安全有序。要切实加强对高校实施的专业考试招生的指导、监管和检查。
第十八条 规范高校招生校考行为。高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政策和规定,建立和完善高校招生校考(含高校自主招生、高校实施的艺术类和体育类考试招生、保送生等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制度,规范各类校考的组织、实施和程序等行为。严禁高校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交由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实施。要落实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要求,加强校考命题管理,确保命题安全和质量,严禁泄露命题专家名单、命题内容。严格测试过程管理,明确测试过程分工和责任,切实加强考评专家管理,确保程序公开,确保多地设点实施校考的评价标准一致,确保测试质量,严禁考评专家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干扰测评,影响考试公平。严格实施出生地、成长地、亲属参加考试等回避制度。高校要依据录取计划,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比例要求,合理确定校考合格人数。高校不得在校考中降低对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的要求。
八、校际合作办学和校企联合培养招生
第十九条 规范校际合作办学招生。高校之间、高校与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之间开展合作办学,须经省教育厅批准。高校不得擅自以联合办学、办学点、分校等名义开展校际合作办学招生。本科高校不得擅自与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本科和专科层次的合作办学招生,高等职业院校不得擅自与中等职业学校开展专科层次的合作办学招生。
第二十条 规范高校校企联合培养招生。支持高校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优势,与优质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联合培养。高校是校企联合培养的招生主体,对校企合作项目的招生行为、学生管理负责。严禁企业参与高校招生的考试、录取活动,严禁企业独立进行校企合作项目的招生宣传活动。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高等职业院校,要建立和完善由学校主导、企业为辅的招生与招工一体化实施办法,确保招生规范有序、公开公平。在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中,严禁高校与企业以签订“预录取协议”等方式,违规承诺招生。
九、录取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录取规则。高校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和我省录取政策、规定,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依据招生章程确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高校不得擅自更改已经公布的录取规则,不得无计划录取或超出计划录取考生,不得调整招生计划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和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在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中央部属高校综合评价招生中录取未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资格考生信息的考生,不得在农村和贫困地区招生专项中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拒绝录取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严禁避开省招办通过其他途径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第二十二条 规范录取通知书发放。高校须严格按照省招办经远程网上录取系统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制作和发放录取通知书,并由校长签发,加盖本校印章,统一编制序号。高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时,须确保录取通知书内容和邮寄信息无误,应采用特快专递等可靠方式交寄,不得采用平信方式寄递。严禁高校超出省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在发放录取通知书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等重要信息。
十、招生工作费用和收费
第二十三条 规范招生工作费用。高校的招生工作经费,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依据规定和要求,合理确定支出范围。高校不得违规支付或以招生宣传费等名义奖励招生人员高额招生费用,从事有偿招生活动。严禁招生人员巧立名目违规向生源学校及其教职工直接支付或变相支付与招生挂钩的费用。教育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经费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严格规范招生收费行为。高校须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分专业的收费标准必须在当年的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新生学费应在学生报到时集中收取。收取学费时,必须向学生提供收费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凭证。未经批准,严禁高校巧立名目向学生收取物价管理部门核准收费范围以外的费用。高校以各种形式的校企联合培养招生收费须有依据、符合规定。
十一、工作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强化高校招生工作组织领导。高校要履行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须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负责的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高校的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录取规则等重大招生事项。招生委员会必须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招生委员会领导下,高校招生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招生宣传、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校考、录取等工作。高校、生源学校的法人代表是所涉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相关的招生工作承担监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推进招生信息公开。高校要进一步完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全公开,实施阳光招生。
第二十七条 完善高校招生监管制度。实施招生工作报告制度,考试中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省招办和省教育厅学生处,年度录取工作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教育厅学生处报告招生工作情况。实施招生工作专项督查制度,省教育厅加大对违规招生问题突出高校、招生工作薄弱地区和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的督查力度。实施高校规范招生书面承诺制度,强化高校招生行为自律。实施高校违规招生、信访举报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对高校违规招生行为的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加大警示教育力度。
第二十八条 强化违规招生行为处理。要加大对高校违规招生行为的问责和责任追究,对高校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凡违规招生问题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在作出其他处理的同时,可视情节给予学校如下单项或多项处理:扣减招生计划或省级项目拨款,停止招生资格或合作办学活动,三年内不得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评优评先和项目申报,取消获得的省级示范校(包括特色校、文明学校)等资格,五年内在涉及办学行为的省级评估活动中采取一票否决制度。
第二十九条 强化责任追究。公职人员在招生工作中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按照人员管理权限,进行问责追责,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适用对象。我省高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招生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招生行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涉及的招生事项,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我省的现行规定执行。
——出自《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学〔2017〕476号)